日 前,民航局首部專門針對民用機場命名、更名及使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——《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正式印發。 《辦法》細化完善了現行規章中機場名稱管理相關內容,將進一步推動民用機場名稱管理法治化、科學化、規范化水平有效提升。
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地名管理工作。去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新《地名管理條例》,并將“民用機場命名、更名審批”作為分列子項納入“地名命名、更名審批”行政許可事項。為落實《地名管理條例》最新要求,進一步規范并加強民用機場名稱管理工作,民航局組織制定了《辦法》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管理職責:民航局負責對全國民用機場名稱實施統一監督管理,并負責運輸機場命名、更名審批;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的民用機場名稱實施監督管理,并受民航局委托實施通用機場命名、更名審批或者備案。《辦法》還明確了通用機場名稱管理要求,其中A類通用機場參照運輸機場實施管理,B類通用機場名稱采用備案管理。
《辦法》優化了機場命名規則。按照《地名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《辦法》將機場名稱構成由原來的“行政區劃名+機場專名”調整為“一級專名+二級專名+通名”,進一步細化運輸機場命名、更名規則。同時,明確了對于特殊情況下確需不以規則命名的機場,需遵循“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促進民族團結或者推動地方經濟發展”的基本原則,并強調“不以人名、外國地名、企業名稱、商標名稱或者當地物產作為機場專名”等具體要求,既保持了政策的適度靈活,又防止了機場隨意命名、更名。
《辦法》強化了機場名稱使用監督管理。《辦法》明確“機場管理機構或者運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,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《地名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”,進一步強化對機場名稱使用的監督檢查,加大對不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機場名稱情形的查處力度,避免因機場名稱造成不良影響。
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,《辦法》施行后將督促各單位充分認識機場名稱的重要性、嚴肅性,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場名稱管理。